1. 術語專業(yè)化:專利文件中使用的法律術語和技術術語往往具有特定含義,翻譯時必須精確無誤。
2. 保持一致性:對于審查意見中提及對比文件或專利申請中的特定術語,建議在翻譯中盡可能保持與對比文件或專利申請中的表達一致。
3. 全面理解原文:在處理專利異議文件時,翻譯者首先需要全面理解原文的內容和背景。
4. 明確保護類型:權利要求的保護類型有兩種,一是產品權利要求,二是方法權利要求。撰寫方法權利要求時,應該利用實現(xiàn)該方法的各個具體步驟來限定,并應清楚限定各步驟間的關系。
5. 提供證明材料:利害關系人應當提供有關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及其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的證明材料,未經備案的應當提交專利權人的證明,或者證明其享有權利的其他證據。
6. 附送中文譯文: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guī)定提交的各種證件和證明文件是外文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附送中文譯文;期滿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和證明文件。
7. 理解專利許可的含義:進行專利許可其實就是指專利權人允許他人/其他組織對自己的專利發(fā)明進行制造、使用和銷售等行為。這種許可是為了明確的目標并在一定的地域范圍和約定的時間期限內,根據商定的條件進行的。
通過上述方法,可以確保專利文件翻譯中專利許可和授權對象的處理既準確又符合法律要求。